
从课件中我们可以看耿庭长认为复议前置中的未履行法定职责,主要包括:不予受理、不予答复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而明示答复拒绝履行以及不完全履行的实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不属于复议前置。未履行法定职责在具体案件中的理解还需要根据具体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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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庭长这个观点与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前最高法出版的《中国行政复议法条文解答与法律适用》的观点保持一致,同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要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答复,不管这个答复是不受理、不处理等明确的拒绝行为,都应该认定为行政机关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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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高法对于复议前置中的未履行法定职责做狭义理解观点是统一的,但是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偏差,尚未落实耿庭长的讲课精神。耿庭长的讲课时间是在2024年10月11日,小编找了之后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例,这些案例的观点不符合耿庭长讲课的精神。1、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4)陕7101行初17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为有效降低当事人行政救济成本,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功能,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不作为类案件而言,在广义理解中虽包涵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不予答复或处理、未予给付等情形,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行政救济途径,均须遵守复议前置的强制性规定。”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4)渝05行终984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何某英向高新区规资局提出征地农转非申请书,要求高新区规资局为其办理农转非和基本养老保险,高新区规资局在收到申请书后向何某英作出书面答复,拒绝为何某英办理农转非手续。何某英对答复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请求确认高新区规资局拒绝履行为其办理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何某英对高新区规资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并未依法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的(2024)渝02行终227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属于复议前置范围。即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将“未履行法定职责”分为“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不予答复”三种,其中拒绝履行可分为不予受理(程序性拒绝履行)和狭义拒绝履行(实体性拒绝履行)。”
因为从2025年开始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非常少,小编能找到的相关参考案例样本比较少,只能说有些法院目前还不知道耿庭长的观点,由于这次的讲课的范围仅是法院内部,讲课的对象仅是部分法官,而且该观点没有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出来,难怪耿庭长要求参与培训的法官可以截屏,公开对外宣传,让更多的法官知道这个观点,最起码在复议前置这个问题上各地法院能保持一致,少一些争议。在这小编也是尽一下自己的绵薄之力,希望能让更多的人看到这个观点,真正发挥复议前置繁简分流的作用,同时避免限制当事人直接选择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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